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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二手车银行规定首付款_买二手车银行给贷款吗

tamoadmin 2024-05-17 人已围观

简介一、二手车分期付款买车是怎么收费的?贷款买二手车通常有几种方式:(1)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付额度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车款的70%。(2)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或由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付额度不得少于车款的2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车款的80%。(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付额度不得少于车款的4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车款的

办理二手车银行规定首付款_买二手车银行给贷款吗

一、二手车分期付款买车是怎么收费的?

贷款买二手车通常有几种方式:

(1)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付额度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车款的70%。

(2)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或由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付额度不得少于车款的2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车款的80%。

(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付额度不得少于车款的4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车款的60%。

二手车贷款费用明细:

1、公证抵押费:办理车辆的公证抵押时需缴纳800元的公证抵押费,当然会有收据。

2、履约手续费:一般是按照贷款额度的3%来收取,不足3000元的将统一收取3000元,在贷款贷款还清后,保证金应该是会全额退款的。

3、资信调查费:银行在贷前会实施咨询调查,所以一般会收取贷款额度的1%,各地区银行收费略有差异。

4、分期手续费:信用卡贷款买车,需要收取分期手续费,一般12期的总费用在10%以上。

5、按揭手续费:按揭手续费一般是收取3%左右。

6、上牌费:一般当地车管所的上牌费用为130元,加上20元的照片制作费共计150元。

7、保险费:比买的交强险为例,私家车保费为95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100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950元,营业出租租赁1800元。

8、其他费用,比如一些GPS设备安装费、PDI监测费、出库费、手续费、服务费等,当然有些是否是明显不合理的,消费者在贷款时一定多了解清楚才缴纳金额。

根据汽车类型、排量、装载质量不同,收费也是不同的。以北京为例:二手车过户费主要与排量和年限有关,其中1.0L以下排量收费200元左右,1.0L-1.9L排量收费400元,2.0L-2.9L排量收费600元,3.0L及以上收费800元,年限越长汽车的过户费就越便宜。总的来说,选着贷款买车手续费在10000元左右。

二、二手车分期付款收取那些费用?

市面上也有各种各样的买二手车分期付款骗局,对于购车小白来说,说不留神有可能被坑,不少贷款买二手车的朋友说出了自己的经历后都后悔二手车分期付款买车了。有人说二手车分期付款太黑了,存在二手车分期的各种费用,这其中有很多手续费、服务分、利息、首付等。

二手车分期付款条件

1、按揭车龄必须小于5年,按揭最短期限为6个月。

2、按揭车款按揭人在银行信用卡需有良好的信誉记录。

二手车分期付款资料

1、身份证、户口本、驾照、结婚证(可选)、银行流水、收入证明、房产。

2、按揭车辆首付必须提供30%以上的车款,超过50%可以不提供房产证明。

3、如果按揭人是外地人,需要办理本地暂住证明(两份并盖公章)。

二手车分期付款流程

1、在过户之前需要把按揭车辆商业保险退出,仅保留交强险。

2、按揭人资料审核完毕后,对车辆进行过户,注意车辆是否有违章记录未处理,检查车辆是否在抵押、按揭、封存状态,对于确认无误后对车辆进行过户、提档。

3、按揭车辆过户后保留二手车全国统一发票(正联)、车辆登记证书、交强险单(正本)和行车证。

二手车分期费用明细表(各地收费标准不统一,仅供参考)

1、履约手续费:一般按贷款额度的3%收取,不足3000元的统一收取3000元,贷款还清后保证金也是全额退款。

2、公正抵押费:办理车辆抵押时缴纳800元左右,也会开具收据。

3、咨询调查费:银行所实施的咨询调查会收取1%贷款额度费用。

4、分期收费费:如果是银行信用卡贷款买车,一般12期的总费用在10%以上。

5、按揭手续费:一般收取3%的按揭手续费。

6、上牌费:车管所上牌费用130元,加上20元的照片制作费共计150元。

7、保险费:以必买的交强险为例,私家车保费950元左右,企业非运营车辆100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950元,营业出租租赁1800元。

8、利息:一般二手车分期付款利息大致两到三年的年利率为6.6%左右,具体收费情况各个银行也是不一样的,详情可咨询所贷款银行及车行了解。

三、二手车按揭费用有哪些

银行利息、gps费(基本上很少不收的),这两个是按揭的基本费用。但是还有,所谓的银行手续费,车商担保费,这些也是要收的,但是这些费用是车商和银行按揭员的费用。

四、12万二手车按揭要什么费用

1、个人申请二手车按揭贷款,贷款公司会要求申请人准备好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近半年连续的银行卡流水,个人资产证明等,再到贷款申请二手车按揭贷款。

2、而申请二手车按揭贷款,一般会要求申请人先准备好一定的首付款,二手车首付款的额度多是在3成-5成左右。另外的的费用如抵押登记费、汽车保险费、以及另外的的手续费(如保证金、信用金、担保金等)。

3、不同的贷款公司,二手车按揭贷款的收费情况都不同。个人在申请二手车按揭贷款的前,能多咨询几家贷款公司,了解清楚后再选择收费合理的贷款公司申请二手车按揭贷款。

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是,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即购买新车和二手车的最低首付分别为所购车价的20%和30%。这就意味着,新能源汽车、新车、二手车的首付最低要在所购车全款的15%、20%、30%.

扩展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 [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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