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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销售企业规章制度_二手车公司制度管理制度范文

tamoadmin 2024-06-12 人已围观

简介1.新的《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在哪儿能查到2.二手车经销什么意思3.二手车汽车销售顾问怎么才能控制飞单4.二手车交易公司账务处理5.公司出售二手车要交哪些税6.二手车营业执照怎么办理7.二手车交易评估基本实施细则汽车渠道变革已然开始,如何顺势而为,对于行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西安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2020中国汽车供应链大会”(原“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年会暨高

1.新的《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在哪儿能查到

2.二手车经销什么意思

3.二手车汽车销售顾问怎么才能控制飞单

4.二手车交易公司账务处理

5.公司出售二手车要交哪些税

6.二手车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7.二手车交易评估基本实施细则

二手车销售企业规章制度_二手车公司制度管理制度范文

汽车渠道变革已然开始,如何顺势而为,对于行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西安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2020中国汽车供应链大会”(原“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年会暨高峰论坛”)21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大会论坛上,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副司长胡剑萍发表了演讲。

胡剑萍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性产业,产业链条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占比较高,增长空间大,带动效应强,是当前扩大消费拉动内需的重要领域之一。然而受多重因素影响,我国汽车销量连续两年走低,2019年新车销量2576.9万辆,同比下降8.2%。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加剧了汽车消费下滑的压力,境外新冠肺炎疫情的扩展蔓延又进一步影响了全球汽车产业的发展。

胡剑萍表示,党中央和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同时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来恢复工作:通过了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降低二手车经销增值税税率,支持淘汰老旧柴油车等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措施。具体如下: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消费促进工作;推动出台稳定和扩大消费汽车的具体措施;完善汽车流通行业的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的持续向好,汽车消费持续回升,在全球主要汽车市场中风景独好。据统计,截止9月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了2.75亿辆,预计在年底将超过2.8亿辆,与美国汽车保有量持平,也有可能略有超过。因此,中国汽车市场也将由增量市场向存量市场转变。

胡剑萍指出,我国二手车市场发展空间巨大,美国的二手车年交易量4000多万辆,中国2019年交易量才1400多万辆,远低于美国。中国二手车与新车的消费比例还处在一个较低的区间,在欧盟等主流市场,二手车和新车的比例是1.5:1,所以说中国的二手车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将成为拉动汽车消费的新动力。

对此,商务部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开展了二手车出口工作试点。同时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消费者对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正在逐步的提升。她表示,未来将继续着眼汽车全生命周期,特别是顺应汽车消费重心由购买向使用环节转移的趋势,抓住二手车、报废车等关键环节,全链条推动汽车流通体制改革,推动出台相关的措施,促进汽车消费和更新。

一是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将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强化监管服务,便利二手车交易,重点是推进车辆信息的透明,鼓励车辆历史查询服务,加强解决有关突出问题。

另一个是全面落实二手车限迁政策的问题,2016年国务院部署要求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相关部门持续推动下,这个问题在2019年上半年基本得到解决,但是在下半年随着部分城市国六排放标准的实施,一些地方对二手车限迁的问题又有反弹,有的地区实行了只有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二手车才可以迁移的政策,而国六标准的二手车实际上占比很低,所以我们正在积极推动取消国五二手车限迁。此外,鼓励4S店经销二手车一些相关的政策我们也正在大力推进中。

二是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重点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管理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继续做好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政策落实工作。

三是深化汽车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制约汽车全产业链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降低汽车交易成本,提高汽车流通效率,进一步激发汽车市场活力。

新的《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在哪儿能查到

网友咨询:

昨天去二手车市选车,销售人员态度非常热情,对推荐的车型赞不绝口。但是当我提及售后和质保相关问题时,却得到含糊不清的回复。在我提出试驾的要求时,销售人员提出试驾需要交定金,使我非常诧异。请问这种销售服务是否规范?规范的销售流程是怎样的?

回复:

首先,二手车市场从业人员密集,对人员进行服务训练的难度极大;其次,车市里车型种类繁多,很难达成统一的服务流程。大家在车市购车时需要学会仔细观察,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出现以下情况时尤其要注意。

1.车况描述比较主观。销售人员了解真实的车况,但主观且夸大性的描述会对消费者造成一定误导。

2.对售后、质保等约定条款避而不答。若二手车的销售人员对客户的疑问有所回避或模糊作答应慎重选择,如若发生实质性故障,很难维修及维权。

3.不付定金不试车。这种流程不符合规定,常规的试驾流程是先签订试驾协议,确定相关责任的归属,再进行试驾。要求提前支付定金,一般有三种可能:一是销售人员为了确认是否为真实买家;二是有利用消费者的止损心理以“促成”销售的嫌疑;三是销售人员对真实车况有所隐瞒,不愿意让客户进行试驾。定金一旦缴纳无法退还,所以不要轻易支付。

规范的销售服务流程:

1.展厅接待。为确保品牌形象,对服务人员的着装、接待礼仪、接待流程等有着严格的要求。客户进店后,总服务台将引导您至二手车服务台,并以登记姓氏加尊称,询问您是否为第一次到店、是否有预约,同时递送二手车销售人员的名片。

2.需求分析。对客户给予理性帮助与分析,包括预算、用途(私人/商务,城市/高速,家庭/个人)、感兴趣的车型、买车用车时间、在用车辆(品牌、型号、里程、费用、保养等)、是否有置换需求、所选车型、全款/按揭等。

3.车型展示。将客户引荐至车边,静态展示车辆基础性能,讲解二手车挑选技巧及再制造工艺,并邀请客户试乘试驾。

4.试乘试驾。请求客户出示驾照并进行登记,双方签订试乘试驾协议。销售人员为客户讲解车辆各项使用功能、驾驶特性和安全性,并讲解车辆主要配置的测试方法。试驾结束后,销售人员复检底盘。

5.细则谈判。销售人员主动出示车辆历史维修保养记录,并向客户介绍原厂延长质保及免息或贴息金融服务。若客户有意购买质保,则需要详细阅读了解质保条例并签订质保合同。

6.后续服务。如达成购买意向,在24小时内回访服务质量及客户用车感受。如未达成意向,在24小时内询问服务不周之处和问题所在。

从购车到售后全套流程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才能使车主的购车之旅更加公正透明,充分保障车主的权益。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二手车经销什么意思

你好,在政府官网就能查到,下面内容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

[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二手车汽车销售顾问怎么才能控制飞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

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3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二手车交易公司账务处理

1、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销售顾问的职责,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

2、定期开展培训,提高销售顾问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增强他们的职业操守意识。

3、加强对销售顾问的监督,定期检查销售顾问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4、建立完善的报表制度,要求销售顾问按时提交报表,以便及时发现飞单情况。

5、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有效控制飞单。

公司出售二手车要交哪些税

1,从别人手中收购车辆时怎么样进行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旧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做此分录)

贷:库存现金等

2,将收到的车卖出去怎么处理

借:库存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旧车

3,对收购的车辆进行维修后再销售时,维修费用怎么处理

借:库存商品—旧车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4,怎么样结转成本和收入(期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增值税结转

1)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结转应缴纳增值税(即进,销差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1,从别人手中收购车辆时怎么样进行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旧车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做此分录)贷:库存现金等

2,将收到的车卖出去怎么处理借:库存现金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旧车

3,对收购的车辆进行维修后再销售时,维修费用怎么处理借:库存商品—旧车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4,怎么样结转成本和收入(期末结转)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借:主营业务收入贷:本年利润增值税结转

1)结转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结转销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结转应缴纳增值税(即进,销差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二手车交易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仅限于个人销售二手车。非个人销售二手车都必须缴纳增值税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二手车销售者,应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一般纳税人。自2010年9月1日起,对一般纳税人,可实行“先票后税”,即申请开具二手车发票时不缴纳税款,但必须向市场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戳的税务登记证(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市场留存),在次月征收期内申报纳税。对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非自然人实行“先税后票”,即此类纳税人到二手车市场申请开具二手车发票前,必须持《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书》按第十项“评估结论”确定的价格到主管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增值税,凭增值税《完税证明》到市场申请开具二手车发票。

非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的,应自9月1日起全部征收增值税,具体政策汇总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17%

(三)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加强二手车流通的政策协调与行业指导,鼓励和支持二手车流通经营主体多元化及连锁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要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一)新设立或搬迁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要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未制定商业网点规划的,必须先行制定商业网点规划,并报所在地政府批准后,才能进行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的设立工作。未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地级市,原则上不得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的营业面积,设施,服务功能必须与社会需要相适应,能满足二手车交易的相关要求。

(三)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经营主办方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由经营主办方提出设立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交属地商务部门。

3,属地商务部门对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提出同意设立的意见,并报省商务厅备案。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4,经营主办方凭有关文件和属地商务部门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意见,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

(一)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商务厅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办理注册手续。

(二)建立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二手车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也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强行或变相强行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和收取费用。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鉴定评估活动,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取得合法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请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省商务厅备案,同时报送电子文本。省商务厅出具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将备案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并报送商务部。

备案文件包括: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提供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文件资料。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证。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从业人员名单。

7,市场内经营主体(经销公司,经纪公司,经纪人,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名单,人员结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企业规章制度,服务公约。

使用统一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下称《统一发票》)和服务发票。

(一)取得合格资质的二手车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凭云南省商务厅备案文件和国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到国税部门申请办理《统一发票》领购手续。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统一发票》。《统一发票》由以下用票单位开具:1,二手车交易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2,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3,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三)《统一发票》的规格,联次及用途。《统一发票》的规格为241mmX178mm;联次一式五联计算机票。其中: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供公安车管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公司开具,其存根联,记帐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统一发票》的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帐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二手车拍卖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收取服务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服务费的,应由其开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五)根据有关规定,工商部门不再对《统一发票》审验盖章。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积极推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名称。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原冠名XXX“旧机动车”的市场(中心)和经营主体,一律将“旧机动车”字样更名为“二手车”字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备案。

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应有的服务和必要的办公条件,防止二手车经营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一)制定市场管理规则,规范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及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提高人员素质。

(二)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客户休息区及交易办理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信息公开,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

二手车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企业销售二手车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使用一般计税13%的税率;

2、城建税、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算相应的城建税(7%、5%、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以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4、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

物业公司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

1、公司名称。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名称行业特点中应包含“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等字样;

2、注册资本。虽说现在注册公司国家取消了注册资本的低限额要求,但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来说,注册资本方面依然会有一定的要求,而这其中就包括业务公司。据悉,注册物业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起;

3、注册地址。有合适的办公场所,且在营业执照上需要标记出来,并且在注册时需要将产权证和租房合同交给工商部门去审核;

4、主要人员。物业管理公司在主要人员方面,专业人员以及管理、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不能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能少于五人,财务、工程等业务的负责人也都需要有专业中级以上的职称;

5、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在现实中要有项目在做,有在开展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企业制度。要有一套条理清晰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严格执行的服务标准,费用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7、相关资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需要到国土房管局物业科去办理“临时资质”申报,然后有一年的时间,在这一年里需要完成“临时资质”转“三级资质”。如果不清楚如何办理,可通过专业的代办公司,如华厦投资来代办。

综上所述,企业销售二手车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租赁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节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

二手车交易评估基本实施细则

二手车营业执照的办理,具体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第五条 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定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有效,以及确认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四)交易车辆必须进行机动车防盗抢查验、核对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的嫌疑,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证明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在收购过程中所签订的由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二手车交易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记载的名称相一致。

第八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二手车买卖、经纪或拍卖应当签订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二手车交易合同》。

第十一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委托人签订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二手车买卖委托书》。

第十二条 交易完成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向车辆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营运车辆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主体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的二手车不得是《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车辆,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全省统一使用的《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

第十五条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必须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依法缴纳国家税收。

第十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入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二手车成交证明单;

(七)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八)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自取得营业执照2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1个月内向设区市二手车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信息备案手续(已经设立的未经备案的要重新备案),各设区市相关部门1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信息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需提供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文件资料;

3.二手车经销企业需提供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具有车辆检测维修功能的证明材料;

4.二手车拍卖企业需提供拍卖许可证(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从业人员名单;

9.企业规章制度、服务公约等;

10.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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